2025年11月20日下午,绍兴市新一届人民监督员选任仪式暨业务培训班在绍兴市文理学院举行。根据绍兴市司法局《关于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决定》(绍司发〔2025〕15号),我所黄长江律师被任命为新一届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任期五年。
选任仪式中,黄长江律师作为新一届人民监督员代表作交流发言。
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
一、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拟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等进行公开审查,或者对有重大影响的审查逮捕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等进行公开听证的,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和案件处理的意见。
二、检察机关下列工作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
(一)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案件的公开审查、公开听证;
(二)检察官对公开审理的案件出庭支持公诉活动;
(三)对监狱巡回检察;
(四)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
(五)法律文书宣告送达;
(六)案件质量评查;
(七)司法规范化检查;
(八)检察工作情况通报;
(九)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