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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土农民享福利,征用耕地是前提

失土农民享福利,征用耕地是前提

案情简介:原告孙某某与顾某某系夫妻,其户作为某街道某村村民,在该村共承包土地3.22亩。2015年,某村合作社在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过程中,根据区域和建设需要,共需建设4只生活终端池,其中在某村大坟头区域需建设一只。经某村委考虑,计划建在原告户在大坟头的土地上,终端池占地面积0.4亩左右,*2015年10月左右建设完成。建造前,某村村委主任曾与原告顾某某电话联系商量流转土地事宜。

2020年3月23日及3月30日,原告孙某某通过信访向12345热线及某区信访局反映,认为某村在没有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征用了原告的土地,要求按征用土地赔偿,并给其办理失土农民养老保险。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分别于2020年3月27日向原告作出答复并于2020年4月21日向原告作出4号信访意见书,告知原告其土地非政府征用,没有失土农民养老保险名额。原告不服,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查。某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撤销),认为原告孙某某反映的参加失土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应当按其他法定程序办理,不能用信访程序代替,故撤销被告作出的4号信访意见书,并退回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在规定期限内按法定途径办理。

2020年8月19日,被告作出4号处理决定书,认为村级生活污水终端建设租用原告户的耕地并非国家征用,没有失土农民的养老保险名额,故原告户不能办理失土农民养老保险。同日,被告将该决定书通过挂号信邮寄给原告孙某某。两原告对该决定书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的4号处理决定书;被告为两原告办理失土农民养老保险或恢复耕地原状,赔偿5年损失

被告某街道办事处答辩称:

一、答辩人作出的某访处字(2020)4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4号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

被答辩人孙某某于2020年3月23日拨打12345热线电话,反映“2015年前后某村在我家的口粮田上建造了污水终端处理池,当时村里联系我说的是征用的,且在建造处理前只给来一个电话通知,之后因为我家人在外地并没有跟我们协商赔偿,我们*今也没有收到赔偿,之后部门又告知我,我家的口粮田是租用的,对此我不认可,希望部门核实,能够按征用土地赔偿,并给我办理失土农民养老保险”的信访事项。该信访转到答辩人处,答辩人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答复:村委建生活污水终端属村公益事业建设,不属于国家征用土地,答辩人不符合办理失土农民养老保险的要求。并于2020年3月27日当面告知被答辩人。

2020年3月30日被答辩人孙某某向某区信访办反映了“2015年前后某村在被答辩人家的口粮田上建造了污水终端处理池,双方没有任何协议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单方面把被答辩人家的口粮田征用掉了。希望部门核实,能够按征用土地赔偿,并给被答辩人办理失土农民养老保险”的信访事项。该信访又转到答辩人处,答辩人于2020年3月31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单。答辩人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4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答复如下:村级生活污水终端建设采用流转(租用)农户承包土地,土地并非政府征用,被答辩人没有失土农民养老保险名额。告知被答辩人孙某某不服该处理意见,可以向某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

后被答辩人向某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某区人民政府受理后,某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小组委托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越城分局对被答辩人孙某某的复查请求事项进行审核,经某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小组办公室查证后认定:被答辩人反映的要求参加失土农民养老保险的问题,根据《浙江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细则(试行)》(浙信领办【2019】5号)要求,应当按其他法定程序处理,答辩人以信访程序代替其他法定程序办理的,根据《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二十七条第*款第(二)项规定,原信访事项处理违法法定程序的,予以变更或撤销。某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某政信查(2020)62号”关于孙某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撤销),撤销了答辩人作出的某访处字(2020)4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退回答辩人在规定期限内按法定途径办理。

某区人民政府撤销以后,答辩人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4号处理决定书,并当天向被答辩人孙某某予以邮寄送达。同时答辩人告知被答辩人如对决定书不服,可以向某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司法救济途径。

据此,上述受理、作出决定、送达等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故答辩人作出4号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

二、答辩人作出的4号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前述一的事实可知,被答辩人的耕地建设村级生活污水终端并非国家征用,而是某村经济合作社租用的,被答辩人没有失去农民的养老保险名额,况且失土农民养老保险名额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土地才能有失土农民养老保险名额,因此被答辩人不符合。答辩人调查核实后,根据“某政办发(2019)69号”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某区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的规定,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4号处理决定书。

故答辩人作出的4号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被答辩人所要求的办理失土农民养老保险并不属于答辩人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的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所以答辩人无职权给被答辩人办理失土农民养老保险。

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恢复耕地原状,赔偿5年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被答辩人孙某某2020年3月23日拨打12345电话反映事项,以及某村向答辩人备案的《某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可知,污水终端处理池是某市某区某街道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租用被答辩人口粮田并建造的,并不是答辩人租用的,所以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恢复耕地原状,赔偿5年的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答辩人不是赔偿主体。

4号处理决定书中的其他法定途径,指的是民事赔偿程序,或找养老保险职能部门处理。

综上答辩,答辩人作出的4号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被答辩人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1.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4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2.涉案土地是否被征用,孙某某和顾某某是否符合办理失土农民养老保险的条件;3.原告要求被告恢复耕地和赔偿经济损失是否成立。

裁判要旨与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某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款、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数量和对应的人员,确定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公示、确认后,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办理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要以土地被国家征收为前提。本案中,根据原告自述及被告的证据,可以确认原告的承包土地只是被村里建造污水处理池使用,并非被国家征用。且原告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也并未进行变更。现原告在土地未被征用的情况下要求办理失土农民养老保险,不符合上述办法规定。且根据上述规定,被告虽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有组织实施的职责,但其职责主要系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报的参保人员名单进行审查、公示、确认等审核职责,并没有相应的确定参保对象的职权。综上,被告作出的4号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两原告要求撤销该决定书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某、顾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某某、顾某某负担。

 

代理意见: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浙江中绍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某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指派黄长江和许亮良律师担任原告孙某某、顾某某与某街道办事处行政诉讼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根据本案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代理人认为被告作出的某访处字(2020)4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4号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1.被告作出的4号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原告孙某某于2020年3月23日向12345热线反映其家中的口粮田上建造了污水处理终端池,口粮田被征用要求按照征用赔偿,并为其办理失土农民养老保险。该信访转到被告处,被告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答复:村委建生活污水终端属村公益事业建设,不属于国家征用土地,原告不符合办理失土农民养老保险的要求。并于2020年3月27日当面告知原告。

2020年3月30日原告孙某某向某区信访办,再次反映了以上要求,该信访又转到被告处。被告于2020年3月31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单,被告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某访处字(2020)4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答复原告:村级生活污水终端建设采用流转(租用)农户承包土地,土地并非政府征用,原告没有失土农民养老保险名额。告知原告孙某某不服该处理意见,可以向某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

后原告孙某某向区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区政府根据《浙江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细则(试行)》(浙信领办【2019】5号)要求,认为被告以信访程序代替其他法定程序办理的,为此根据《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二十七条第*款第(二)项规定,原信访事项处理违法法定程序的,予以变更或撤销。某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某政信查(2020)62号”关于孙某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撤销),撤销了答辩人作出的某访处字(2020)4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退回被告在规定期限内按法定途径办理。

某区人民政府撤销以后,被告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4号处理决定书,并当天向原告孙某某予以邮寄送达。同时被告告知原告如对决定书不服,可以向某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司法救济途径。

因此,上述受理、作出决定、送达等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作出4号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

2.被告作出的4号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案中原告的耕地建设村级生活污水终端并非国家征用,在庭审中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口粮田被征用,而根据证据印证是被某村经济合作社租用的,原告没有失去农民的养老保险名额,况且失土农民养老保险名额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土地才能有失土农民养老保险名额,因此原告不符合。被告调查核实后,根据“某政办发(2019)69号”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某区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的规定,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4号处理决定书。因此,被告作出的4号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二、代理人认为涉案土地并非被国家征用,两原告不符合办理失土农民养老保险的条件。

本案中,根据原告自诉及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原告的承包土地只是被村里建造污水处理池使用,并非被国家征用。且根据原告提供的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该证上的承包方权证人并没有进行权属变更,更能印证涉案土地并非被国家征用。

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款、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的,按照被征收的土地的数量和对应的人员,确定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公示、确认后,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办理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要以土地被国家征收为前提。本案中涉案土地并非被国家征用,因此两原告不符合办理失土农民养老保险的条件。

三、代理人认为被告无需要向原告恢复耕地原状和赔偿经济损失。

原告孙某某于2020年3月23日向12345电话热线和区人民政府信访的涉案事项,以及被告向法庭提交的《某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和沈某某个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污水终端处理池是某街道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租用原告口粮田并建造的,并不是被告租用的,所以被告并不是恢复原状和赔偿主体。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被告作出的“某访处字(2020)4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两原告要求撤销该决定书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等请求理由不足,请求贵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谢谢!

                     某街道办事处代理人:黄长江、许亮良2020年10月22日

 

心得: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力开展,农村大量的土地的被征用、租用,国家各级政府因此实施了一大批法规、规章,来进一步规范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完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有了一系列政策的保障,农民的日子过得越来越幸福。

     本案中,原告误把“租用”当成了“征用”,认为自己符合失土农民参保条件,提起行政诉讼。代理人通过办理这类案件,认识到做为一个法律人,应该积极做好农村普法工作,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义不容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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